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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全文如下。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收悉。综上,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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