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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附件2,并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6年10月9日前反馈我中心相应联系人。联系人:郑晨、朱煜;电话:010-86452606;010-8645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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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全文如下。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收悉。综上,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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